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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慈《洗冤集录》法律思想及其对当代刑事司法的启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许寿辉

 

摘要: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外法医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现存最早的一部较完整、卓有成效的法医学专著,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慈也因此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自上世纪50年代宋大仁先生研究、介绍宋慈以来,对宋慈及其《洗冤集录》的研究可谓蔚为大观,然这些研究多侧重于法医学上价值的挖掘。本文认为,宋慈不仅是人类法医学鼻祖,更是有大慈大爱的大法官,如果说《洗冤集录》中呈现的法医学技术是宋慈文化的“外壳”,志在洗冤泽物的法律思想则是其“内核”。本文以《洗冤集录》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相关规定中提炼、总结宋慈法律思想的价值表征,通过对照,反思当代刑事司法理念、职业道德、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笔者刑事再审司法实践,提出传承、弘扬宋慈法律思想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洗冤集录》  法律思想  刑事司法  司法理念

 


 

今年,是乡贤宋慈诞辰830周年。笔者因与刑事审判结缘,现又专注于审判监督,特别是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现、纠正工作,与宋慈一样“四叨臬寄”[①],于是对宋慈及其《洗冤集录》有了更多关注,既惊叹于宋慈断案艺术之美,从中汲取了不少营养与智慧,却也发现一个令人遗憾的现实——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所蕴含的法医学价值已被世人公认,但对其法律思想价值的研究寥寥。在笔者看来,在法医学鼻祖这个称号之前,宋慈首先是个伟大的法官,因而,他倾注毕生心血的《洗冤集录》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就绝不仅仅局限于法医学,在该书所展现的尸体外表检验程序、原则、具体操作规程、精湛高超的尸体检验技术之下,还潜含着深邃法律思想的理论价值。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冀以这篇小文对《洗冤集录》所蕴含的古老而深邃的法哲学与智慧进行讨论,聊作对宋慈诞辰830周年的纪念。

一、宋慈和《洗冤集录》——从法医学到法学

1.宋慈的学术渊源和司法实践之路[②]

宋慈,字惠父,据考证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的福建建阳童游里,其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作为宋理学代表人物朱熹、蔡元定的小老乡,宋慈一生进学、出仕受理学影响至深。他少即师从“考亭高第”吴雉(朱熹弟子),因而有机会向朱熹的好友或弟子杨方、黄榦、李方子、蔡渊蔡沉兄弟等学习。1205年,宋慈进入南宋最高学府太学,又拜朱熹理学正宗传人西山先生真德秀为师,深受其赏识教诲。宋慈在司法实践中的伟大成就,可谓与其所处环境及学问渊源密不可分。[③]

1217年,宋慈中进士,获授浙江鄞县县尉,因父亲病重未赴,回乡侍奉,两年后又因父亲病故服丧赋闲,直至1226年,41岁的宋慈才告别故乡,正式走上仕途,任江西赣州信丰县主簿。之后,先后被多名军事将帅聘为幕僚,并于1231年因表现出众受朱熹弟子、时任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招捕使兼知建宁府的陈韡推荐,任长汀知县五年,后短暂担任理学大师、同签书枢密院事督视江淮军马魏了翁的幕僚,又历任邵武军通判、南剑州通判、广东提点刑狱公事、江西提点刑狱公事兼知赣州、知常州军州事、直密阁提点湖南刑狱公事、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司臬事,1249年病逝于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任上。可以说,宋慈的一生是司法事业的一生,因为其为官历程,与“提刑”二字密不可分,一半以上时间任高级司法官员——提点刑狱公事,作为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主官,“掌本路郡县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负责核准死刑判决与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申诉,并对本路其他官员和下属行监察之责,隶属中央,又参与地方事务,拥有财政、治安等权力。宋慈为官以来,事事亲为,听讼清明,司法公正,“狱无冤囚,野无流民”,“居官所在有声”。[④]同时,宋慈更是一生清廉,以致死后其后人无盘缠将其棺椁归葬故里,据传,还是由当年家乡一自觉宋慈对其恩重如山的苏姓财主张罗,才将宋慈灵柩运回昌茂村。[⑤]后宋理宗赵昀为表其功绩,亲自在其墓门上书写“慈字惠父”。[⑥]

2.宋慈提点刑狱实践之思想结晶——《洗冤集录》

宋慈在为“建阳蔡氏九儒”之一的理学家蔡渊题写的赞诗中以“教育贤才,君子三乐”结尾[⑦],意指蔡渊曾任婺州教授,教书育人,圆满实现了古代君子“立德、立功、立言”的三立之乐。其实,在“三立”上,宋慈比其同乡蔡渊可谓更进一步,他在尸体勘查检验方面殚精竭虑、广征博取,在前人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司法官生涯中的司法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于1247年在湖南提点刑狱公事任上,完成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比西方同类著作早350多年。正是这部书,让宋慈的名字历经八百多年而不朽,曾经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即以他为原型,虽是戏说,想象多于真实,但《洗冤集录》从问世至今,一直都是中国司法人员案头必备之参考书,历代相关书籍均以此为基础做增补、考证却是不争的事实。[⑧]不仅如此,《洗冤集录》还以各种形式传入朝鲜、日本等亚洲国家,对这些国家的法医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成为亚洲法医学的核心理论,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⑨]据统计,该书各种版本达39种,传到国外的外文版本计有8国21种。[⑩]

《洗冤集录》为何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力?从篇幅上看,该书并不长,只有28085字,与现代动辄几十上百万字巨著相比,可谓相当简短。从内容上看,分五卷五十三目,第一卷第一目《条令》共收录南宋时关于尸体检验的法律29条,第二目《检复总说上》和第三目《检复总说下》主要规定尸体检验的注意事项,和第一目部分内容一起构成当时尸体检验制度的程序法,对尸体检验的申报、检验人员、出检手续、检验人员隔离、检验步骤、检验时的注意事项、检验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等均作了系统、详细的规定。其余四卷详细描述了各种原因致死的尸体特征、检验方法、检验时分别应注意的事项、相关的技术处理方法、尸体保存方法、检验结果应载明的内容等,涉及心理学、物理学、昆虫学等多门学科,基本包括了近代法医学在尸体外表检验方面的大部分内容。有学者认为,《洗冤集录》不仅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世界上现存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卓有成效的法医学专著,也是到宋代为止我国古代法医学集大成的一部专著,[11]这是《洗冤集录》在法医学上的价值。但笔者认为,宋慈和《洗冤集录》的价值不仅体现为法医学上的“术”,更体现为法律思想上的“道”。在宋慈看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12],即刑事司法工作中最重大的莫过于死刑,而死刑案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案情事实,发现案情事实最重要的莫过于检验。死刑案件多系命案,所以《洗冤集录》以尸体检验程序、技巧、注意事项等为主要内容,但从《洗冤集录》书名来看,宋慈写作这本书的目的并不仅仅为了给验尸人员提供技术操作规范,甚至本就不是给专业验尸人员看的。在《洗冤集录》自序里,宋慈明确说明该书是要“示我同寅”,[13]也就是说,是写给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僚们看的,目的是要让司法人员“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动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14]就是给司法人员提供一本检验参考书,对照本书审查判断检验结果,其中还有不少“断例”和“比附”成分,类似于现代的案例选编,在律无正条情况下,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目的都是为“洗冤泽物”[15],以彰显司法公正。所以,宋慈《洗冤集录》绝非单纯的法医学著作,其所蕴含的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亦超出法医学而应上升到法学、乃至法治的高度。

二、宋慈法律思想的价值表征

(一)司法理念

1.慎刑恤狱:以人为本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上,一直有慎刑恤狱的法文化传统,要求为政者要慎用刑罚,要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反对严刑逼供、滥用刑罚。这种慎刑传统反映在朱熹理学上表现为“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朱熹认为“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16],即刑事司法事关性命,必须要多方权衡考量,生怕出现误判错判。这种慎重对待刑罚的法律思想为宋慈所承继,他说自己“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17]在刑罚的具体应用上,宋慈推崇“刑罚尚中”,主张“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18]即在多人殴打致死案件中,如果致命伤痕有多处,且由不同的被告人造成,只能判处一人死刑。可以说,这一刑罚思想高度契合了现代“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2.宽严相济:关键在

作为朱熹再传弟子的宋慈,秉承了其“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理念。[19]这里的“宽严相济”有别于现在倡导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指的不仅是严格司法,罚当其罪,更强调既不能让为恶者法外脱罪,又要防止无辜者蒙受冤屈。“以严为本”就是严格适用法律,他反对当时“凡罪之当杀者,必多为可出之途,以侯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主张要罚当其罪,反对重罪轻罚。他认为罚不当其罪,致罪犯轻逃法网,实质上是在包庇坏人,也会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以宽济之”指司法人员要谨慎辨别案情,对缺乏确凿证据证实的案件,反复探究,不枉不纵,否则,宁纵勿枉。宋慈在《洗冤集录》序中说,编纂此书是“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即受《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的影响。[20]而“内恕”“折狱”“疑狱”均体现了宋慈“用法宽仁”“罪疑狱从教”的司法理念,他认为“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21]这种“内心平恕”的法律思想主导了宋慈一生的法官生涯,也是《洗冤集录》的主题思想。“恕”,对司法者而言,正如孔子所言“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用近代法学家沈家本的话讲就是“恕心用则可寄枉直矣”,“恕心用实为平刑审断之本”。

(二)证据原则

1.皆凭实据:检验第一

《洗冤集录》全书贯穿重视检验,一切皆凭实据的证据理念。自序中,宋慈开篇即道“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在认定案情事实中起至关重要作用,是“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22]。《洗冤集录》多处强调断案要从检验得到实证,如《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中,对没有明显伤痕的尸首,要求“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23]对被打后“服毒身死”“自缢身死”“投水身死”的要特别注意,“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24]以免打死人后将毒药灌入口中,或打死后用绳子吊起,或打死后推入水中。《洗冤集录·初检》指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25]《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指出:“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26]认为凡是受害家属递交状子申请免去尸检的,大多是私下被凶犯收买,并买通差役递送状子,要求负有检验职责的官员切不可听信,一定要照常检验,获取实证。《洗冤集录》记载的一则案例就很能说明宋慈对证据的注重:“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27]该案因打捞出的尸体已经溃烂,看不出是否就是本案嫌疑人所称的“小童行”,因而不敢就此定案,经反复研究案卷,发现被害人亲属曾说过受害人是龟胸,后根据该特征,重新检验得确认,方才定案。

2.参会归一:交叉验证

在重视从尸体检验上查找证据的同时,宋慈强调对调查取得的证据要交叉验证,确保无误。

一是尸检鉴定结论与言辞证据的交叉验证。在尸体检验中,发现有疑难问题的,要让人多方查问,以和检验结果相互印证,“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且在耳目证人的使用上,主张“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28]以达“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二是言辞证据之间的交叉验证。在言辞证据的采信上,宋慈提出,“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29]即对言辞证据,尤其是相互矛盾的,要多方取证,务必做到言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可只听一、两个人的说法,只看两三份书面证言,因为证人中可能有不识字的人,大多由侦查人员代写,或者证人里可能有凶手的亲属朋友,或者私底下被买通。同时,对需询问的证人及询问方法、内容,《洗冤集录》亦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询问报案人。因为报案人通常是发现尸体的人,既是最了解案发现场情况的人,也可能本身即有作案嫌疑。《洗冤集录》对多种致死情形还详细罗列了需询问报案人的内容,以判断报案人证言的可信度。如自缢死和溺井死规定:“凡验自溢人,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书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仔细。”[30]“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31]即对自缢死的,要向报案人详细了解死者是什么人,什么时候发现死者,有没有解下来救治,什么时候去报案的,如果有人认识死者,还要问死者年纪多大,是何职业,家中有什么亲属,为什么在那个地方自缢,如果死者是奴仆,要先向他的主人索要契书,看契书上有无记载死者亲属情况,年纪多大,还要看原来吊挂之处的痕迹;如果曾被解下来救治,要问解时有无呼吸,解下多久后死亡。对溺死的,要向报案人了解如何得知井下有人,发现时该人死亡了没有;如果知道没有死亡,为何不施救,尸体没有浮上来如何知道井内有人;死者失踪后,如何知道是在井内等等。二是要询问死者四邻。被害人的邻居亲友对被害人情况相对较为熟悉,其中可能就含有查找被害人死因和行凶人的线索。因此,在查访证人的过程中,“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32]三是要询问案发时的现场目击证人。检验尸体伤痕固然不可或缺,但在一些案件中,目击证人的证言可能对判断死因和行凶人至关重要,宋慈认为,“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33]即对从高处跌落致死的,要查找死者生前因何跌落的目击证人。另外,对“醉饱后筑踏内损死”的,“须仔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34]

3.邻保众证:取证公开

公开乃公信,证据提取亦然。宋慈对通过检验获取的证据,提出了明确要求:“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以邻保为众证”、“点数干系人及邻保”[35],即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时要召集保伍邻人见证,[36]避免暗箱操作嫌疑,以提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这与现代刑事侦查中勘验检查、提取物证时要求有见证人在场的规定相契合。同时,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一再告诫检验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包括对无故死亡的富家使女,也应把尸体抬到“光明平稳处”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37]这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时代尤为可贵,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封建伦理观念犯案。

(三)程序要求

“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38]司法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古而有之,主要体现在二个原则的确立上,其一,回避原则。《唐六典·刑部》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注称:“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于府主,皆同推换”。宋承唐制,在确立“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制度中,更加突显了司法官的回避。[39]其二,杜绝不当接触。即司法官鞫狱断案中,不得私下与被鞫之人接触,以免令人产生偏袒之疑,损害司法公正权威。

《洗冤集录》在规范初检、复检程序的同时,多处体现上述两个原则:一是办案人员回避:“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40]即官员外出检验时,所带随从人员应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二是检验官吏等不私下接触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人:1.“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士、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41]目的是防止受案发地附近的官员、秀才、术士、僧道影响,致使检验先入为主,同时亦为避免被人合理怀疑和这些人有私下勾连。2.“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42]即对随行的吏员、差人等,要严加约束,不让他们离开检验官员附近,以免和当事人私下接触,就算是到了夜间,也要让随行人员把记载检验情况的文书上交后,才能住宿,以免其夜里被收买后篡改文书。3.“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43]要求检验官员不得投宿在嫌疑人亲属家,以避免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嫌疑。同时,为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宋慈进一步提出,初检和复检的官员和仵作吏员等之间不得相互见面,以防止影响复检:“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44]

(四)职业操守与情怀

《洗冤集录》对检验原则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宋慈严格的职业操守和通过严谨又亲民的司法活动,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方式引导、教化民众的“家国”情怀。

1. 检验的四性要求:严格司法

一是检验的审慎性。宋慈认为,“初官,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胥吏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45]意为古代司法官员在上任之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既缺乏实践经验,又没有专业知识,突然让他们审理案件,加上仵作和胥吏的欺瞒,往往难以把握清楚案件实情。因此,其在《洗冤集录》突出强调检验关要严肃谨慎,认真对待:“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46]“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47]等等,同时,为确保检验的审慎,《洗冤集录》还具体论述了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调查询问的“三位一体”模式,该模式至今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中使用,也是现代以“庭审为中心”,侦查机关应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等程序性要求,以及强调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渊源。

二是检验的及时性。为避免迁延日久导致现场等情况发生变化,而影响检验质量,让案件处理失之公允,宋慈特别强调现场勘验的及时进行,并对拖延推诿等行为严厉惩治。《洗冤集录》开篇即对检验不及时和不及时上报检验结果的处罚作出规定:“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48]可见,司法效率自古以来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三是检验的亲历性。宋慈要求司法人员不能单纯听信仵作、吏员等人对检验结果的汇报,要亲临检验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了解确切情况,准确判断案情,“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49]“仍须是躬亲诣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50]“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51]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更是发出这样的感叹:“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宋慈在断案实践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虽契合了封建统治阶级“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思想,也体现了其道德自律的思想。

四是检验结果描述的客观性。尸体检验的最终成果体现为检验报告,对报告的内容,《洗冤集录》专门列出一目《验状说》,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文字描述应完全忠实于检验所得,不得夸大,“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52]还应具体详尽,不得简略,“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53]

2. 切忌扰民:亲和司法

古代圣贤之士十分重视百姓的疾苦和生存状况,大多具有“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的境界,宋慈亦不例外,他认为司法虽不可避免与民众打交道,但一定要切忌扰民,并在《洗冤集录》中对滋扰乡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54]“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55]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官吏清正廉洁,亦可同时在客观上减少百姓之“诉累”。

3.教化民众:认同司法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56]宋慈及其《洗冤集录》不仅为专业人士提供解决难题的方法,也为普通百姓在认知事实、明辨事理上做向导,以让民众知法、守法,产生心理认同,让社会有条不紊。比如“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不以荫论。”即诬告反坐之义。又如对殴人者,“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再如“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等等,这些援引,目的都是要齐之以刑,导之以政,明德息诉,实现“易治”。更为重要的是,宋慈在司法中处处示范引领,其在断案中所体现出来的“……不以浮文妨要,惟据案执笔,一扫千言,沉着痛快,哗健破胆”又从不自称“本官”、“本司”,而是处处谦称“本职”的书判风格,[57]已分明让这位大宋提刑官的旨趣、抱负和追求跃然纸上,力透纸背。

三、宋慈法律思想对当代刑事司法的启示

望先贤,思现今,启未来。笔者对宋慈及其“宋慈学”的推崇,绝非从一个法官的视角去还原出一个被历史尘封多年的真实宋慈,而理应在回溯中站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去研究、传承历史人物宋慈的法律思想。

(一)对当代刑事司法的深层反思

毋庸置疑,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离法治发达、成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冤案的出现,挑战了公众认知底线,动摇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基石。从“佘祥林杀妻案”、“杜培武杀人案”到“张高平叔侄强奸案”“陈满放火案”等等,无论是“亡者归来”、“真凶出现”,还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平反,固然可以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文明与进步,也不免让人扼腕叹息,产生林林种种之追问。“善思者,行远道”。面对一起起的冤错案件,我们有必要作深刻反思与检讨。

1.司法理念

1)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偏离

虽然我国刑法及“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以诉讼为中心,然而,长期以来,把犯罪作为“敌人”的思想从未消弭,且在“命案必破”、“从重从快”等压力下,致使在具体刑事司法活动中,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等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定式仍一直占据主流。检察监督环节往往“带病”批捕、起诉,审判环节也曾一度盛行“宁可判有罪保险,也不判无罪冒险”。在固有法律思维模式下,一些案件难免会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要防范冤错案件产生,必须从思想层面对司法理念进行纠偏,并在制度构建中把打击与保护、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等原则细化落实到办案的每个环节。

2)疑罪从无到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异化

古代断案往往是通过“屈打成招”的“有罪推定”,而宋慈的司法检验则有明显的“无罪推定”倾向。疑罪从无原则,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定,[58]然而,近二十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受“严打”、“稳定压倒一切”等因素的影响,有罪推定、疑罪从轻仍不同程度存在。所谓有罪推定,即先行设定嫌疑人构成犯罪,再倒查构成犯罪的证据,若查不实即采用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证,并有意无意无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和材料,从而造成侦查工作的不全面、不客观和不公正,并为日后审判埋下隐患。正如宋慈所言,“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59]有罪推定可谓是冤错案件形成的逻辑起点。源于此,检察机关的审查和起诉也往往延续了侦查机关有罪推定的逻辑。所谓疑罪从轻,就是到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仍认定构成犯罪,只不过在量刑时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客观上,疑罪从轻也是疑罪从有,这种逻辑悖论无疑是冤错案件形成的主观基础。

2.职业道德

朱熹曰:“法之孰为美,孰为恶,孰为小,孰为大,此惟人所用矣”,作为朱熹再传弟子的宋慈,通过长期的刑狱实践,对法与人性的辩证关系有着更加清醒认识。宋慈与其他历史名人一样,亦以号明志,以资自勉。其号“自牧”,意寓身居高位应时刻保持危惕之心,不忘谦慎,养德修身。宋慈十分注重审理、检验官的职业操守,坚持“雪狱禁暴”,反对审理时一味的“大刑伺候”,因而《洗冤集录》亦在多处阐述了司法检验中的纪律与规矩。宋慈认为,如果受贿或者接受请托,就会“变动事情”,导致“枉致人命”,故尤其强调对检验官的严格监督,规定仵作吏役在检验过程中,要紧随官员身后,不得稍离,饮食住宿乃至大小便,都要令人监视。同时规定:“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60]目的都是为强化司法者清廉严谨与一丝不苟的职业操守。由此,反观当今出现的冤错案件,可以说无一不是法律职业道德滑坡的结果,这些在社会正义和法律名义下造成的冤错案件,颠覆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精神。因此,宋慈在查明、审理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审慎和严谨的职业道德良心,无疑是值得当代司法人员学习和践行的。保持本真,不忘初心,就是不能让硬梆梆的法条和所谓的“司法技能”超越了我们的司法良知;就是必须通过真善美圣等人文精神的烛引,让良心自明自觉,让社会公义、公理深深植入每一个司法者的心灵。

3.证明标准

纵观已经平反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均与当年基于“两个基本”证据观而形成内心确信有关,具有明显的时代烙印。作为特殊历史时期及特定社会治安环境下产生的“两个基本”原则,有其固有含义,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该原则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虽有差异,但并不矛盾,仅是基于从重从快惩治犯罪的需要,要求不纠缠细枝末节问题。遗憾的是,在过去的实践中,“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常被异化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痛定思痛,我们必须作去芜存菁的深刻考量,坚守“确实、充分”的证据原则,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把举证、质证、认证的每个环节夯实。

(二)宋慈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弘扬

著名学者梁治平认为,一种具有深厚社会、文化基础的理念一经形成,必将极大地作用于历史,即便当时的条件已经消失,最初的制度已经改变,它也可能长久地留存下去,于无形之中影响甚至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61]“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要注重本土资源的利用,重视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62]“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前辈乡贤的法律思想和智慧,对笔者的影响固然是深刻的,同时,对当下我国刑事司法亦具有普遍传承意义。

1.慎刑慎狱的人本思想更新司法理念

“洗冤”,从词源学角度看,可谓与“慎刑”同义。而“慎”字由“心”和“真”组成,“心”讲求良心,“真”就是拨开迷雾、追求真实。宋慈继承了中国古代儒家、理学中“慎刑慎狱”的法文化传统,认为应慎重对待刑罚,“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丝慢易心”,折射出其潜在的保护人权及“民为重”的人文主义思想光芒。其对没有查清原因或存在疑点的案件绝不轻下结论草菅人命,务必反复斟酌求得原情。在视民命如草芥的封建社会,宋慈对狱案刑罚有如此深刻的认识,并将此作为一生的“行动指南”,殊为可贵。更为可贵的是,“慎狱”的人本思想虽偶有历史的“拐点”、“撕裂”,但却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历久弥新。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63]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专门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当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已越来越为当政者重视。作为一名法官,更当以公正为念而勿忘慈悲,以严厉的目光对事,而以悲悯的情怀对人,[64]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正如有学者指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直接影响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65]宋慈及其《洗冤集录》在为我们展现勘验、审理案件纲举目张的人性之美的同时也启示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更要常怀真、善、美之心,关注时事,关心百姓,为社会“主义”,因为,在一个司法者眼中,社会主义不是一个空泛的政治概念,而是要为社会而主义——主持一切可能主持的正义,没有这样的理念和担当,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有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就可能被束之高阁。实现无冤司法,为社会创造一个自由而安全,幸福而稳定的法律生活,是我们要为之奋斗终生的最高境界。

2.重德从实的职业精神固塑司法操守

宋慈在刑法思想上秉承老师真德秀的仁爱观:“狱者,生民大命,苟非当坐刑名者,自不应收系。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庶免枉滥。”[66]宋慈深受其师影响,养成心系百姓、关心民生疾苦的正直人格,且在狱政方面更是将“恤刑”思想发挥到极致的“奉法循理之吏”。淹滞刑狱,是古代司法通病,南宋时已发展到“罪无轻重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稽留”[67]的地步。宋慈一生历任四省提刑官,所到之处没有只做一个在衙门内用刑、拍惊堂木的官老爷,而是不断巡视走访、倾听民声,雷厉风行、斩断滞狱,尤其是在广东提点刑狱任内,创下“八月断案平冤二百件”的高效率。“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宋慈反对用严刑拷打的方式来鞠问刑狱,认为严刑逼供是无术和无能的表现,他在办案中推崇的是“正谲”之术[68],“正”是指物证或事实,而“谲”是察情的方法。因此,宋慈心目中的“洗”也不是洗涤,而是指洗雪,这与宋代的理雪制度密切相关。该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但不得越诉,二是只能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提出,有期限规定。所以,追昔抚今,见贤思齐,我们一方面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面对眼前的“冤错”案件,不能只看到冤错案件的纠正对司法的伤害,更要看到已经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决不能因为顾虑公众对发生冤错案件的质疑或担心产生负面影响而漠视、逃避、遮羞,必须把党中央坚决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的英明决策转化为司法行动的勇气与智慧,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追责一起,以抚慰人民心灵,减少社会对抗,彰显国家恩德;另一方面还要“重德从实”,善于担当,审慎对待与处理以无罪为由的申诉案件,坚持依法适度原则,对历史老案,应历史、辩证、客观地看待当年的办案水平和时代背景,正确理解当时的法律原则和刑事政策。凡冤必洗,有错必纠,也绝不是有申诉都进入再审程序,不管错大错小都盲目改判,否则,非但不能实现社会正义,还可能破坏本就脆弱的法治体系,因为公平正义,有其多面性,从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追求过程中存在价值观、道德观、实现方式乃至路径的不同。“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69]努力在个案公正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求法律智慧的最大公约数,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乃一个现代法官的“大德”。

3.皆凭实据的证据理念确立司法准则

所谓证据,在宋慈看来,皆来源于勘查和检验,并与司法者的观察与推理紧密关联。宋慈始终强调证据的获取应“多方体访”“参会归一”“邻保众证”,以查明案件实情,这与当下我们强调的程序正义,确立的“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可谓一脉相承。宋慈所走过的路径启示我们,在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必须改变沿着有罪供述寻找证据支点,由供到证梳理串联证据锁链的“口供本位主义”;必须坚持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入手,由证到供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裁判主义”;必须坚持小心求证,用“正向证实”与“反向证伪”的方法,重点从证据收集、保存、使用程序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反复检验在案证据是否符合逻辑,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是否符合刑诉法的形式要求,“仵作”验看是否符合规定,防止失真的证据材料进入证明体系;必须坚持“多方体访”,通过实地察看案发现场、走访当年办案机关、与当地干部群众座谈、调查相关证人,从不同角度挖掘证据在案件中所蕴含的信息和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证明作用,以达“参会归一”之效。法官的内心确信,只能是基于对证据的全面审查之后形成的理性判断,而不能是漂浮的感性认识。一是全面审查证据。要通过补充侦查和调查走访等,积极获取新的证据,注意发现和挖掘可能存在的证据,特别是与原审证据能相互印证的证明罪轻、无罪的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二是要科学解释证据。在结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分析判断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借用专业技术力量验证解释过程和结果,既要避免解释不足,又要防止主观臆断下的错误解释。三是要谨慎采信有矛盾的言辞证据。坚持从逻辑、常识、论证、比对等环节去梳理、拷问、甄别和归纳,在矛盾无法排除时,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原则。

4.启迪民智的思想路径弘扬法治精神

宋慈在《洗冤集录》序言中有四个字可谓是道出了全书的要义,即“洗冤泽物”。洗冤,顾名思义,雪洗冤屈;泽物,乃恩泽万物。二者看似并重,但在宋慈笔下所偏重的乃是后者,以洗冤而泽物,其著书立说与践行示范,不仅是为同时代的官吏们以参验互考,更重要的是要启迪民智,让民众知法守法,以案促法,最终实现以法治人,法治昌荣。故宋慈“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70],并在司法过程中十分注重以案释法、引导民众。笔者认为,宋慈的法律思想及其司法作风作为一种历史经验,在对接传统文化和现代理念上,可起到搭建桥梁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个案的演绎传承,强化民众对现代司法的认同,尤其是在自媒体、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个案的引领和示范效应是巨大的。因为,案件办理过程,也是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精神宣扬的过程。而纠正冤错案件,倍受社会关注,法治的宣示效果会更为生动、更加明显。因此,作为一名现代审监法官,最根本的是要想方设法把案子判正,把人心判暖;让人民群众有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让党主张并主导制定的法律变成民众的政治信仰。我们通过多起重大冤错案件的再审实践,重塑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原则深植人心。从一定程度上说,每一起重大冤错案件的纠正,都是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生动过程,都将推动中国法治向前一步。

结语

宋慈及其《洗冤集录》所展现出的这种对法律、对证据的敬畏之心,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乃至于法有据、于事有理,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不可偏信一家之言、一二人之口的实事求是之精神,虽历数百年,仍熠熠生辉。“崇阳溪畔沐朝阳,《洗冤集录》焕新姿”,让深邃的宋慈学说转化成为一种现代司法的力量,吾辈法官责无旁贷。



[①] 宋慈:《洗冤集录·序》,引自刘通:《宋慈与洗冤集录研究》,海峡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33页,意为在多个地方担任过司法官员。

[②] 参见刘通:《宋慈与洗冤集录研究》,海峡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

[③] 宋代建阳,钟灵毓秀,人杰地灵,英才辈出,史称 “七贤过化”之乡(朱熹、黄干、蔡元定、刘爚、熊禾、游九言、叶味道等),城外书院林立,以朱熹创建的“考亭书院”为要,四方来学,讲帷相望,形成令人瞩目的“考亭学派”;城内“儒门释户道相通”,比屋弦诵,学风习习,更有建盏、建本、书坊、书市闻名于世,被喻为“南闽阙里”和“图书之府”,是当时全国名副其实的经济、文化名城。

[④] 引自民国《长汀县志》,《建阳县志》,参见梁杰著《宋慈》第108页,第116页。

[⑤] 参见《昌茂村里说宋慈》,载福建之窗,http:/news.66163.com/2016-05-28/1116221.shtml.2016年5月28日访问。

[⑥] 参见刘通上引书,第8页。

[⑦] 蔡建海:《建阳蔡氏大宗谱》,第一卷第179页,转引自刘通:《宋慈与洗冤集录研究》,海峡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

[⑧] 参见沈家本编:《枕碧楼丛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

[⑨] 参见刘通上引书,第26页,第227页。

[⑩] 参见陈新山、黄瑞亭:《<洗冤集录>的现代价值》,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年第24卷第5期,第358页。

[11] 参见王宏:《从<洗冤集录>看我国古代法医学发展的成就与特点》,载《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2005年7月,第90页。

[12]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13]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14]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15]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16] 郑颖慧:《论朱熹的司法思想及其对清朝法制的影响》,载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30-31页。

[17]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18] 刘通上引书,第44页。

[19] 参见郑颖慧上引文,第31页。

[20] 梁杰著《宋慈》第76-78页,可以说是宋慈之父宋巩留下的司法工作笔记与这三部断狱之书奠定了宋慈的法律思想基础。

[21]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22]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23] 刘通上引书,第50页。

[24] 刘通上引书,第51页。

[25] 刘通上引书,第51页。

[26] 刘通上引书,第42-43页。

[27] 刘通上引书,第49-50页。

[28] 刘通上引书,第44页。

[29] 刘通上引书,第45页。

[30] 刘通上引书,第67-68页。

[31] 刘通上引书,第71页。

[32] 刘通上引书,第45页。

[33] 刘通上引书,第47页。

[34] 刘通上引书,第88页。

[35] 刘通上引书,第42-43页。

[36] 保伍法,系宋慈在任江西提刑“兼知赣州”时,为解决盐贩猖獗的社会问题,借鉴北宋王安石“保甲法”而推行的一种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伍保连坐的社会管理办法。

[37] 刘通上引书,第49页。

[38] 引自曹植《君子行》。

[39] “鞫谳分司”:鞫,即鞫狱,审讯;谳:定谳,定罪。即审讯、定罪,分别由不同官员担任。“翻异别勘”:翻异,翻供;别勘,另外处理,即遇翻供的情形,原审讯人员应当回避,改由他人审理。

[40] 刘通上引书,第38页。

[41] 刘通上引书,第42页。

[42] 刘通上引书,第42页。

[43] 刘通上引书,第42页。

[44] 刘通上引书,第38页。

[45]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46] 刘通上引书,第46-48页。

[47] 刘通上引书,第50-52页。

[48] 刘通上引书,第38页。

[49] 刘通上引书,第44页。

[50] 刘通上引书,第42页。

[51] 刘通上引书,第59页。

[52] 刘通上引书,第44页。

[53] 刘通上引书,第44页。

[54] 刘通上引书,第42页。

[55] 刘通上引书,第44页。

[56] 《论语·颜渊》

[57] 刘通上引书,第226页。

[58]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9] 刘通上引书,第33页。

[60] 刘通上引书,第42页。“觉举”是宋代官吏自首其所犯无私情之公罪而免责的特别制度。

[61] 梁治平:《法律文化的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86页。

[6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63]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2版。

[64] [英]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4页。

[65] 赵秉志:《开创刑事法治新局面》,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2日第007 版。

[66]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校:《明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页。

[67] 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32页。

[68] 《洗冤集录》就记载了宋慈运用“正谲之术”的一个案例:有个人被杀死在路边,勘验之后发现他全身被镰刀砍伤数十处,但随身财物俱在,宋慈便断定是仇杀。在询问死者妻子后,得知同村有仇家嫌疑之后,令所有村民拿出自家镰刀,都摆在开阔地上。时方盛夏,其中一把镰刀,苍蝇飞集。当即审问该镰刀主人,进而擒获真凶。宋慈用的正是“正”问其妻子,察用“谲”法,而把凶犯绳之于法的。参见刘通上引书,第49页。

[69] 诸葛亮语,引自《资治通鉴·魏纪》,参见梁杰著《宋慈》第83页,系宋慈引用诸葛亮之言,来表达对时政的看法。

[70] 引自南宋建阳县令刘克庄《宋经略·墓志铭》,参见刘通上引书,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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